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预算法典

相关行业:法规
报告地区:乌兹别克斯坦
发布时间:2022年
PDF 文件中的官方来源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预算法 总则 第 I 节 一般规定 第 1 章 主要规定 第 1 条 本守则规定的关系 本守则规定了形成、准备、审议、通过、批准领域的关系,执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预算系统的预算(以下简称预算系统的预算),政府借款和控制预算立法的实施。第二条预算立法预算立法由本法典和其他立法行为组成。其他立法法案中包含的预算立法规范必须符合本守则。如果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国际条约规定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预算立法规定的其他规则,则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则。第 3 条 本法典中使用的基本概念 本法典中使用了以下基本概念: 流通现金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共和国预算国库个人账户中允许的最低预算资金数额,共和国共和国预算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地区的地区预算和塔什干市的城市预算,财政年度的地区和城市预算;见上一版。一级预算基金经理 - 分配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共和国预算拨款的法人实体,数额由法律规定; (第 3 条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2019 年 12 月 9 日第 ZRU-590 号法律第 3 款补充 - 国家立法数据库,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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