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城市发展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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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地区:乌兹别克斯坦
发布时间:2022年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LexUZ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审查法 2002 年 4 月 4 日第 353-II 号“关于批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典” 2021 年 2 月 22 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批准城市规划法”第 RQ-676 号法,该法也将自 2021 年 5 月 23 日起失效。 第一章总则 第 1 条关于城市规划的立法规划由本法典和其他立法法案组成。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城市规划领域的关系也受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立法的约束。如果制定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立法以外的其他规则关于城市规划,国际协定的规则第二条基本概念 本法典中使用了以下基本概念: 聚居系统——通过城镇规划文件确定的现有聚居地的发展和新聚居地的建立,在领土有序聚居中人口聚居的主要方向;定居点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文件,确定了生活和工作环境形成的复杂条件,定居点区域发展的主要方向;定居点间区域 - 定居点边界之外的两个或多个定居点之间的区域;建筑 - 由基座、栅栏或结构组成的建筑系统,可同时满足这两个目的,形成一个封闭的体量,根据功能目的,设计用于人类居住或执行各种类型的生产过程;分区 - 根据其功能目的划分领土,确定城市规划的使用类型以及在城市发展规划中使用这些类型的限制;结构 - 用于执行各种类型的生产过程、材料、物品、设备的存储、人员的临时住宿、人员、货物和其他物品的运输的基础、屏障或两者兼而有之 由结构组成的体积、平面或线性建筑系统;城市和乡镇线 - 定居点土地的外部边界,将它们与城镇规划文件规定的其他类别的土地基金分开;城市规划 - 定居点、定居点间区域的规划和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提供一整套社会经济、建筑技术、建筑艺术和卫生卫生解决方案;城市规划条例——根据定居点和地区建设规则制定的在实施城市规划活动时,对定居点和定居点间地区的土地和其他房地产对象的使用指标和类型;城市规划 - 领土发展的城市规划,国家机构,法人实体和个人的定居点,土地使用类型的确定,建筑材料和产品的生产,公民的利益,社会和建筑物,结构和其他物体的状态,考虑到民族、历史和文化、生态、自然特征,以及在定居点设计、建造和重建领域的这些领土和活动;城市规划文件 - 正式批准的关于城市规划规划和领土、定居点建设的文件;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定居的总体方案(方案) - 城市规划文件,确定定居系统的主要目的和发展方式,利用自然、领土、工程、交通和具有国家重要性的社会基础设施;红线 - 城市规划文件确定的边界,将区、区域和规划结构的其他部分与街道、狭窄街道和定居点广场分隔开来;施工规范线——城镇规划文件在与红线或地块边界有一定距离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上划定的施工界限;区域规划历史 - 城市规划文件确定了分区、改善定居系统、发展定居点、工业、农业、工程、交通和具有跨区域、区域和跨定居点意义的社会基础设施的主要方向;该地区发展的网络历史 - 定义工程、交通和社会基础设施、该地区经济部门的主要发展方向的城市规划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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