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的修改和补充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乌兹别克斯坦
发布时间:2022年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修正和修正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的法律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第 ZRU-599 号在新版本中批准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税法(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会议商会公告,2019 年,附录 1 ; 2020 年,第 3 条,第 198 条,第 10 条,第 593 条,第 11 条,第 652 条,第 12 条,第 690 条,第 691 条;2021 年,第 1 条,第 6 条,第 4 条,第 294 条 - 第 4 条,附件 4,第 8 条、第 800 条、第 9 条、第 901 条、第 10 条、第 968 条、第 969 条、第 972 条、第 973 条)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1)第 6 条第 9 部分第 9 款中的“国家税务委员会”字样改为“部长内阁”字样; 2)第十七条:第一部分补充第五十一条如下:“五十一)采矿特别租金税”;下版第三部分规定:“外国车辆进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领土和过境的费用的计算和支付程序以及销售权的费用酒类产品受本守则规管”; 3)将第五十九条第一部分第一款中的“机构”改为“组织”; 4)第七十五条补充第十一部分如下:“税收优惠的核算,由税务机关利用信息系统,为各类税收优惠分配专用识别码”; 5)第76条补充第五部分如下:“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在税收会计方面的强制使用要求,可按照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确定的方式制定” ; 6) 第七十八条第二部分补充如下:“外商投资企业为开采矿产缴纳特别租金税的,有权开立美元纳税账户进行纳税。”; 7)第九十七条第八部分“申请”后补充“或通知”; 8) 第 98 条第一部分补充第 5 款如下:“5) 该人属于本法第 100 条第二部分第 32 款规定的高风险类别”; 9) 第 100 条:第二部分应补充第 32 款如下: “32) 如果利害关系人(企业实体)根据本法第 101 条第一部分通知延期纳税的权利,则在三自通过纳税人个人账户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产权国家登记之日起的几个月内,将土地、建筑物和构筑物产权国家登记登记号连同该日期一起送交税务机关“;第 6 部分应措辞如下:“如果本条第二部分第 3、31、4、5 和 6 款规定了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款的可能性,并且(或)税率为根据本条第 4 款规定的理由,在延迟或分期付款期间有效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中央银行的再融资利率。从根据第 32 款延期缴纳税款之日起,利息应为应计贷款金额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中央银行再融资利率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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