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与完善收养程序法律框架有关的部分立法的修改和补充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乌兹别克斯坦
发布时间:2022年
由于立法院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框架的完善和修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立法院于 2021 年 8 月 16 日通过立法院第 30 条第 1 条,于九月。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家庭法典,经 1998 年 4 月 30 日第 607-I 号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批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会议公告,1998 年,附件 5-6;2003 年,№ 条1、8;2004 年第 1-2、18 条;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会议会议厅公报,2007 年,第 4 号,第 157 条;2008 年,第 4 条,第 189 条;2009 年,第 9 条,第328;2010 年第 9、334、335 条;2011 年第 9 条第 252 条第 12/2 条第 363 条;2013 年第 4 条第 98 条;2014 年第 1 条第 2 条;2016 年第 9 条第 276 条; 2017 年,第 9 条,第 510 条,第 10 条,第 605 条;2018 年,第 1、1、4、4 条,第 224 条;2019 年,第 8 条,第 469 条,第 12 条,第 880 条;2020 年,第 1 条, 1、第1条第3款199-第2条第10条第593条第12条第691条;附件2021第4号)第152条修改补充如下:第一部分:第六款措辞如下:“,危害健康、生命或健康的犯罪侵犯人身自由、侵犯性自由、家庭、青年和道德,侵犯个人自由、荣誉和尊严(诽谤、侮辱除外),侵犯公民(包括个人和法人实体)的宪法权利和自由的罪行) 违反上诉立法、侵犯版权或发明权)、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罪、危害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罪、与掠夺他人财产、刑事扣押或转移不义之财有关的罪行,商业贿赂或贿赂非政府商业组织或其他非政府组织的雇员,违反行政秩序罪,以及妨害司法罪、酷刑罪等 危害公共安全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犯罪(包括非法进口、转让、获取、储存或使用无人机,散布有关检疫和其他对人类危险的传染病传播的不真实信息,无人机违反设备储存和使用规则,违反从事科研活动中的安全规定、违反劳动保护规定、违反卫生法规或防疫规定、违反采矿、施工或爆破安全规定、消防安全规定(违规除外)、违法犯罪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危害公共秩序罪和服兵役罪”;增加第七款、第八款、第九款如下:“曾因犯本条第一款第六款所列罪行以外的重罪、极重罪被定罪的;因犯本条第一款第六款和第七款规定的罪行对他提起的刑事诉讼,在没有解决有罪问题的情况下已经终止;那些患有阻止收养的疾病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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