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的修改和补充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乌兹别克斯坦
发布时间:2022年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修改和补充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的法律 立法会议厅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通过 参议院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批准 -599(最高会议议院公告)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2019 年,第 12 号附录 1;2020 年第 3 号,第 198 条、第 10 号、第 593 条、第 11 条、第 652 条、第 12 条、第 690、691 条; 2021年第1号、第6条、第4号、第294条、第4号附件),以下修改和补充: 1)第十八条第一部分内容如下:“对于境内某些类别的纳税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建立了以下特殊税收制度: 1) 流转税; 2) 对生产分成协议参与者征税的特殊程序; 3) 对经济特区参与者和某些类别的纳税人征税的特别程序; 4) 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某些领土征税的特别程序”; 2)将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三部分修改为:“有义务缴纳土地税、财产税或者水资源使用税的非登记地的纳税人,自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请在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登记征税对象,但向税务机关提供此类信息是机构、机构和组织的责任的情况除外。本法典第 133 条第三和第五部分”; 3)在第133条中:第三部分规定如下:“进行房地产权利国家登记的机构有义务提供有关土地上的土地和其他房地产的信息,其所有者(所有者)以电子形式实时发送给国家税务局机构”;第五部分修改为:“水资源核算主管部门有义务以电子形式实时向用水、用水地税务机关提供用水人、用水量等信息。他们使用的水”;第十部分修改为:“有权进行公证的机关(构),有义务通过信息通信技术,向税务机关实时报告房地产买卖合同、财产租赁合同的认证情况。合同和租金数额,出具继承权证明和捐赠协议公证。...
关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的修改和补充pdf预览版
关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的修改和补充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