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法

相关行业:行政法规
报告地区:爱沙尼亚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31日
海关法 2017 年 5 月 31 日通过 RT I,2017 年 6 月 16 日,1 生效 2017 年 7 月 1 日由以下法案修改(显示) 第 1 章一般规定 § 1. 范围 (1) 本法规定了欧洲关税区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进出爱沙尼亚对在联盟关税区内的货物流动的具体要求,联盟海关立法未涵盖,以及海关监管措施和违反海关立法的责任。 (2) 如果欧盟的法律或立法规定税务和海关委员会有义务对与禁止和限制相关的货物进行监管,该委员会应适用本法和其他海关立法规定的海关监管措施。 (3) 《行政程序法》的规定适用于联盟立法、本法和根据其颁布的立法规定的行政程序,同时考虑到联盟立法和本法的规定。税法的规定适用于文件的送达。 (4) 为本法的目的,所使用的术语在欧洲议会第 952/2013 号条例 (EU) 和制定《欧盟海关法》的理事会 (OJ L 269, 10.10.2013, p. 1-101)(以下简称《海关法典》)。 § 2. 质疑的处理 对海关当局的决定或行为的质疑应根据《海关法》第 44 条和第 45 条并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提出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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