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险法 1 于 2002 年 6 月 19 日通过 RT I 2002, 62, 377 生效根据 § 90 经以下法案修改(显示) 第 1 章一般规定 § 1. 法案的适用范围 (1) 本法案规范联合和多个健康保险(以下简称健康保险)。 (2) 本法与国会批准的国际协定发生冲突时,适用国际协定的规定。 § 2. 健康保险的定义、原则和形式 (1) 健康保险是一种支付被保险人预防和治疗疾病、购买药品和医疗设备以及支付医疗费用的制度。其他条件下的暂时丧失工作能力福利。 [RT I 2008, 3, 22 - 生效。 01.09.2008] (2) 健康保险以参保人的团结和有限的免赔额为基础,以提供满足参保人需要的服务、区域平等获得治疗和健康保险金的有效使用为原则. (3) 健康保险是强制性保险,但本法第 22-24 条规定的健康保险除外。 § 3. 保险人 (1) 健康保险保险人是爱沙尼亚健康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健康保险基金)。 (2) [废除 - RT I, 27.12.2016, 4 - 生效。 01.07.2017] (3) 除非本法另有规定,否则被保险人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获得健康保险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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