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保险法

相关行业:行政法规
报告地区:爱沙尼亚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26日
交通保险法 1 于 26.03.2014 RT I, 11.04.2014, 1 生效 01.10.2014 由以下法案修改(显示) 第 1 章总则 § 1. 适用范围 (1) ),未投保车辆的强制保险(以下简称自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和未投保车辆的驾驶责任。 (2) 义务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于强制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并考虑到本法规定的规格。 § 2. 条款的强制性 偏离本法或义务法而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伤者的协议无效,除非法律规定允许偏离协议。 § 3. 保险义务 (1) 在本法中,保险义务是签订强制性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以确保第三者对车辆造成的损害的责任,依照程序和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 (2) 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或自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统称机动车保险)的有保险义务的车辆,不得用于交通。 (3) 主要营业地点在外国的车辆驾驶人参加交通时,应携带保单、绿卡或其他证明存在强制性合同的文件。 § 4. 有保险义务的车辆 应就下列机动车及其挂车(以下统称车辆)订立合同: 1)在根据交通法设立的交通登记处登记或将登记的车辆(下称交通登记处);; [RT我,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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