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 年 8 月 26 日关于污染场地修复的法令(污染场地条例,CSO)

报告地区:瑞士
发布时间:1998年08月26日
814.680 英语不是瑞士联邦的官方语言。本翻译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998 年 8 月 26 日的污染场地修复条例(污染场地条例,CSO)(截至 2017 年 5 月 1 日的状态) 瑞士联邦委员会,基于《环境保护法》第 32c 条第 1 款第二句和第 39 条第 1 款19831 年 10 月 7 日 (EPA),法令:1 SR 814.01 第 1 节一般规定艺术。 1 目标和主题 1 本条例旨在确保如果污染场地造成有害影响或滋扰,或存在可能产生此类影响的真正危险,则该等污染场地得到修复。 2 它规定了处理污染场地的下列程序:他们在登记册中的记录;湾。评估监测和补救的必要性; C。评估补救的目标和紧迫性; d。调查、监测和补救措施的规范。艺术。 2 定义 1 污染场地是指污染来源于废弃物的场地,面积受到限制。它们包括:废物处置场,即不运作或运作的垃圾填埋场和其他已存放废物的地点,仅存放未受污染的挖掘材料、采石材料或弃土的地点除外;湾。工业场所,即污染源于使用了对环境有害物质的不运行或运行装置或工业操作的场所; C。事故现场,即因特殊事件(包括工业事故)而受到污染的现场。 2 需要整治的场地是指造成有害影响或滋扰的污染场地,或存在可能产生此类影响的真正危险的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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