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年 9 月 20 日关于人类研究法组织方面的法令(HRA 组织条例,OrgO-HRA)

报告地区:瑞士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20日
810.308 英语不是瑞士联邦的官方语言。本翻译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2013 年 9 月 20 日的《人类研究法的组织方面条例》(HRA 组织条例,OrgO-HRA)(截至 2021 年 5 月 26 日的状态)瑞士联邦委员会,根据第 49 条第 1 款和第 2 款、第 53 条第 3 款, 20111 年 9 月 30 日 (HRA) 的《人类研究法》第 59 条第 6 款、第 60 条第 2 款和第 65 条,规定:1 SR 810.30 第 1 章研究伦理委员会艺术。 1 组成 1 研究伦理委员会(伦理委员会)应至少由具有以下学科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药物;湾。心理学; C。护理; d。药剂学或药剂学; e.生物学; F。生物统计学; G。伦理;和 h。法律,包括数据保护。 2 它应在性别和专业群体方面具有平衡的构成。 3 伦理委员会必须能够利用对各个责任领域当地情况的了解。 4 如果伦理委员会缺乏评估研究项目所需的专业知识,它必须聘请外部专家。艺术。 2 对成员的要求 1 伦理委员会成员在开始任职时必须参加伦理委员会职责和研究项目评估基础知识的课程,并且必须定期接受这方面的进一步培训。 2 第 1 条第 1 款 a-c 中规定的成员必须具有开展研究项目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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