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年 12 月 17 日关于登山向导和其他高风险活动组织者的联邦法案

相关行业:经济 - 技术合作
报告地区:瑞士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7日
935.91 英语不是瑞士联邦的官方语言。本翻译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2010 年 12 月 17 日关于登山向导和其他高风险活动组织者的联邦法案(截至 2014 年 1 月 1 日的状态) 瑞士联邦联邦议会,根据《联邦宪法》第 63 条第 1 款、第 95 条和第 97 条1,并考虑了国民议会法律事务委员会 20092 年 3 月 27 日的报告和联邦委员会 20093 年 8 月 26 日的报告,法令:1 SR 101 2 BBl 2009 6013 3 BBl 2009 6051 第 1 节:一般规定1 适用范围 1 本法适用于在山区或岩石地形以及溪流或河流中或周围的商业提供的高风险活动,其中:由于水位上升、岩石或冰块掉落或雪崩,存在滑倒或跌倒的风险或增加的风险;和 b。这些活动需要特殊的知识或特殊的安全预防措施。 2 以下活动受本法管辖:登山向导的活动;湾。不属于滑雪缆车或索道运营商责任范围内的雪上运动教练的活动; C。溪降; d。河流漂流和白水漂流; e.蹦极。 3 联邦委员会可以使其他类似的高风险活动受本法约束;在此过程中,它必须熟悉在开展相关活动时可能会出现的客观风险。艺术。 2 照顾义务 1 提供受本法约束的活动的任何人都必须采取经验表明是必需的、根据现有技术是可能的并且在给定条件下适当的措施,以便生命参与者的健康和健康不会受到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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