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对公共卫生的关注,关于外国人入境限制的规定 Sist med endringer av 20. oktober 2020 第 1 节:欧洲经济区 (EEA) 协议或欧洲自由贸易联盟 (EFTA) 所涵盖的外国人入境限制豁免) 公约等 根据关于外国人入境限制的暂行法,出于公共卫生考虑,不得拒绝以下外国人入境 a.身为跨境工人或受雇于雇员的欧洲经济区国民;参见《移民法》第 112 条第 (a) 款;湾。自雇的欧洲经济区国民;参见《移民法》第 112 条第 (a) 款; C。欧洲经济区国家的服务提供商;参见《移民法》第 110 节第 4 段或第 112 节第 (b) 段; d。在经批准的教育机构就读的欧洲经济区国民;参见《移民法》第 112 节第 (d) 段; e. EEA 国民的家庭成员(参见移民法第 110 条),或与将在挪威定居的挪威国民有相应家庭关系的 EEA 国民; F。具有第 1 e 节规定的家庭关系的欧洲经济区国民,他将探望居住在挪威的家庭成员或与挪威家庭成员一起旅行。 《移民法》第 110 条第 (c) 款第 110 条规定的直系亲属必须在 21 岁以下的规定可获豁免; G。在挪威拥有不动产的欧洲经济区国民和将要参观该不动产的业主家庭成员;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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