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瓦尔巴环境保护法

相关行业:法律法规
报告地区:挪威
发布时间:2001年06月15日
翻译不是官方的;它仅供参考。如有任何不一致,以挪威语版本为准。本次翻译基于2012 年4 月12 日的挪威语版本。后来的修改未翻译。见: 相关规定 见 1920 年 2 月 9 日条约和 1925 年 7 月 17 日第 11 号法案。 第一章介绍性规定 第 1 节(法案的目的)到荒野、景观、植物、动物和文化遗产的连续区域。在此框架内,该法案允许进行无害环境的定居、研究和商业活动。由 2012 年 4 月 20 日第 20 号法令修订(根据 2012 年 4 月 20 日第 332 号皇家法令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第 2 节(范围) 根据国际法规定的限制,本法适用于斯瓦尔巴群岛的整个陆地区域及其领土范围以外的水域。第 3 节(定义) 为本法的目的,适用以下定义: 污染:将固体物质、液体或气体引入空气、水或地面;噪音和振动;以及环境保护部门决定的光和其他辐射,这些因素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或滋扰;废物:丢弃的个人财产或物质物品。来自服务业、制造业和处理厂等的剩余物和物质也被认为是废物,但不包括废水或废气;收获:狩猎、诱捕和捕鱼;植物区系:在斯瓦尔巴群岛的野外自然存在的进行光合作用的单细胞生物、藻类、地衣、真菌、苔藓、蕨类植物和维管植物;动物群:在斯瓦尔巴群岛自然生长的单细胞动物、无脊椎动物和脊椎动物;文化遗产:物质环境中人类活动的所有痕迹,包括与历史事件相关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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