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列颠哥伦比亚银行业务持续法

相关行业:联合法案
报告地区:加拿大
发布时间:2022年
不列颠哥伦比亚银行业务持续法 S.C. 1986, c. 47 于 1986 年 11 月 27 日批准 一项促进不列颠哥伦比亚银行继续业务的法案,经加拿大参议院和下议院的建议和同意,颁布如下:注:简称 1 本法可被称为不列颠哥伦比亚银行业务持续法。解释 附注:定义 2 (1) 在本法中,银行是指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银行; (Banque) Corporation 指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 (Société) 部长是指财政部长; (部)购买银行是指本法所称购买银行全部或部分资产的银行; (banque acheteuse) 销售协议是指第 5(2) 款提及的协议; (contrat de vente) 信托金额是指根据第 7 条存入信托账户的金额。 (montant en fiducie) 旁注:其他词语和表达 (2) 除非另有规定,本法中使用的词语和表达具有相同的含义与《银行法》中的含义相同。条款冲突 附注:以法令为准 3 本法令的规定与其他法令或法律有抵触时,以本法令的规定为准。应用附注:代替《银行法》第 4 条第 5 至 9 条适用于出售银行资产以及与此相关的所有事项,尽管《银行法》中有任何规定,但本法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修改该法案对采购银行的适用,但对于采购银行,该法案第 275(2)(c) 段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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