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法

相关行业:联合法案
报告地区:加拿大
发布时间:2022年
广播法 S.C. 1991, c. 11 批准于 1991-02-01 一项关于广播的法案以及修改与此相关和与无线电通信相关的某些法案 女王陛下在加拿大参议院和下议院的建议和同意下制定如下:标题旁注:简称 1 本法可称为广播法。第 I 部分 一般解释 附注:定义 2 (1) 在本法中,广播是指通过无线电波或其他电信方式传输的任何节目,无论是否加密,以供公众通过广播接收设备接收,但不包括仅为在公共场所表演或展示而进行的任何此类节目传输; (radiodiffusion) 广播接收设备是指用于或能够用于接收广播的设备或设备组合; (recepteur) 广播事业包括发行事业、节目事业和网络; (entreprise de radiodiffusion) Commission 指根据加拿大广播电视和电信委员会法案设立的加拿大广播电视和电信委员会; (Conseil) Corporation 指第 36 条继续规定的加拿大广播公司; (Société) 分发承诺是指接收广播并通过无线电波或其他电信方式将其转播到多个永久或临时住所或居住单元或另一个此类承诺的承诺; (entreprise de distribution) 以电子方式或其他方式处理以防止可理解接收的加密手段; (编码)许可证是指委员会根据本法颁发的从事广播事业的许可证; (执照)部长是指加拿大女王枢密院的成员,由总督为本法案的目的指定为部长; (部)网络包括将一个或多个广播企业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节目或节目时间表的控制权委托给另一企业或个人的任何操作; (réseau)节目是指旨在告知、启发或娱乐的声音或视觉图像,或声音和视觉图像的组合,但不包括主要由字母数字文本组成的视觉图像,无论是否与声音相结合; (émission) 节目制作企业是指直接通过无线电波或其他电信方式或通过分发企业间接传输节目以供公众通过广播接收设备接收的企业; (entreprise de programmation) 无线电波是指频率低于 3 000 GHz 的电磁波,在没有人工引导的情况下在太空中传播; (ondes radioélectriques) 临时网络运营是指针对特定节目或一系列节目的网络运营,期限不超过六十天。...
广播法pdf预览版
广播法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