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贝尔法

相关行业:联合法案
报告地区:加拿大
发布时间:2022年
贝尔加拿大法案 S.C. 1987, c. 19 批准于 1987-06-25 一项关于重组贝尔加拿大女王陛下的法案,在加拿大参议院和下议院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短标题 旁注:短标题 1 本法可引述为《加拿大贝尔法》。解释 附注: 定义 2 在本法中,关联公司就公司而言,是指控制或受公司控制或由控制公司的同一人控制的任何人; (personne du meme groupe) 委员会是指加拿大广播电视和电信委员会; (Conseil)公司指加拿大贝尔电话公司,根据议会法案成立,并以“加拿大贝尔电话公司”、“La Compagnie de Téléphone Bell du Canada”和“加拿大贝尔”的名义继续作为公司1982 年 4 月 21 日的《加拿大商业公司法》,无论公司名称随后是否更改; (公司)控制包括事实上的控制,无论是否通过一个或多个人。 (控制)附注:不一致 3 如果本法的规定与规定公司注册的任何其他议会法或根据该法颁布、制定或设立的任何其他法律之间存在任何不一致,则本法的规定占上风。一般 4 [废除,1993 年,c。 38 年代。 78] 旁注:声明返工 5 本公司的作品特此声明为符合加拿大普遍利益的作品。附注:公司在某些情况下提供服务 6 (1) 如果任何个人或组织出于任何合法目的在公司提供一般电话服务的市镇或其他地区要求提供电话服务,公司应,在所有合理的调度下,(a) 提供服务; (b) 根据委员会根据第 13 条发布的任何限制公司作为电话供应商的权利或能力的命令,提供公司当时在市或地区使用的最新改进设计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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