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税款减免条例

相关行业:综合条例
报告地区:加拿大
发布时间:2022年
应缴关税减免规定 SOR/86-946 CUSTOMS ACT 注册 1986-09-11 关于对遭受损坏、变质或毁坏或体积或重量损失的进口货物减免关税的规定1986-2067 1986-09-11 鉴于 1986 年 3 月 15 日在加拿大公报第一部分公布的拟议条例的副本,基本上以本协议所附的形式发布,从而为感兴趣的人提供了一个合理的机会与对国家税务部长的尊重;因此,总督会同理事会根据国家税务部长的建议,根据《海关法》脚注*第 75(1) 条和第 81 条,特此制定有关减税的附件条例对遭受损坏、变质或毁坏或体积或重量损失的进口货物,自《海关法》脚注第 75(1) 款和第 81 条生效之日起生效*。返回脚注 *S.C. 1986 年,c。 1 简称 1 本规例可引称为《应付税款减免规例》。解释 2 本条例中,法是指海关法; (Loi) 合格评估师是指就任何货物而言,凭借其业务、职业或专业有资格评估这些货物并评估货物遭受损坏、变质或毁坏时的价值损失的人。 (appréciateur qualifié) 减税金额的确定 3 (1) 对从运往加拿大至放行时遭受损坏、变质或毁坏的进口货物可给予的减税金额应为( a) 对于易腐烂的货物或易碎的货物,如陶器、瓷器、玻璃和玻璃器皿,相当于货物价值损失 85% 的货物应缴纳的关税的比例货物的关税价值; (b) 如果是糖或任何其他糖精产品,其关税是根据旋光测试确定的,并且因盐水而受到损害或变质,其金额等于 (i) 以其他方式应付的关税之间的差额(ii) 如果在确定货物的极化百分比后,从该百分比中扣除相当于该部分盐分百分比五倍的金额,则该货物应缴纳的关税经授权测试此类样品的官员证明,损坏货物中发现的水分超过未损坏货物样品中发现的水分; (c) 在任何其他货物的情况下,相当于货物价值损失与货物关税价值的应缴关税的比例相等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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