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和未损坏集装箱的公路运输

相关行业:立法
报告地区:亚美尼亚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7日
第一章总则 第 1 条 法律规定的主体 1. 本法规定了在亚美尼亚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危险品),以及收货人和收货人(以下简称危险品承运人)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第 2 条 本法的范围 1. 本法的范围适用于所有组织和/或开展与公路运输危险货物有关的活动,以及提供与危险货物运输有关的服务的实体。商品。二、危险货物的公路运输,如在危险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使用或销毁的组织境内进行,且非公路运输的,不适用本法。 3. 本法不适用于武装部队、警察和国家安全部门的车辆运输危险品。第三条 本法使用的基本概念 1. 本法使用下列基本概念: 1) 危险品——危险品、原材料、危险废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其特性可能对人的生命和健康造成危害,造成环境污染并损坏车辆或建筑物和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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