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克兰海港法 1874

相关行业:法规
报告地区:新西兰
发布时间:1874年08月31日
1874 年奥克兰港法案 1874 年第 34 号公共法案 批准日期 1874 年 8 月 31 日 内容 标题 1 短标题 2 解释 3 废除 1871 年奥克兰港码头法奥克兰和怀卡托铁路。 4 某些属于女王陛下的土地用于铁路等 废除 5 总督可能会导致在海关大楼街以北建造铁路 废除码头和港口工程。 6 港务局建造码头和其他工程 7 计划等将由州长批准 8 铁路码头将首先启动 债券。 9 可以通过债券筹集资金 10 债券的形式 11 债券可以连续编号,并附有息票 12 董事会可以安排支付地点 13 债券的出售地点 14 债券持有人之间没有优先权 15 可以指定代理人筹集贷款 16 他们发行的债券如何签字和盖章 17 债券可以是质押证券。 18 债券是租金和差饷的第一笔费用 19 董事会不得处置土地,除非通过租赁偿债基金。 20 提供的偿债基金 21 如何申请 22 支付债券的顺序 23 关于偿债基金申请的进一步规定 24 利息在债券支付确定的时间后停止 接管人。 25 利息或偿债基金拖欠,债权证持有人可申请接管人 26 州长可指定一名接管人 27 接管人接管并收取租金和差饷 28 款项的使用 29 支付的欠款,可申请撤回接管人 30 州长可遵从31 利息再次拖欠,接管人可再次被任命 32 接管人权力 33 接管人报酬 34 妨碍接管人安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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