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的组织和当局贷款(政府 G 担保) I 《批准的组织和当局贷款(政府担保)法》第 18 章。 1953 年第 34 号法律,1959 年第 37 号法律。1969 年第 48 号法案。1948 年 7 月 29 日。1 1970 年第 17 号,1979 年第 42 号,…… . 1. 本法可引称为《批准组织和简称当局贷款(政府担保)法》。 2.41) 根据第 (2) 款的规定。经众议院事先批准,部长可以保证 (a) 偿还本金和利息以及根据任何贷款或根据任何贷款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由部长批准的任何组织或机构提出;和 。 (b) 履行协议的任何附属义务以偿还上述本金和利息。并且根据本小节提供的任何保证可由部长书面授权的任何人签署。 (2) 根据第 (1) 款向经批准的组织或当局提供贷款担保的权力,不得担保任何贷款。 1 711970 S.2。 4211979 S.2。 341953 S.2。 (a) 除非该时间、该条款及该等条件。经众议院批准;和 ,;。 . . . ., . . (b) 除非提案为。保证,当带来 3711959 。代表,附有第 2 条。在 .the H O U S J 之前。借一份列出所有本金总额的报表。所有其他贷款均未偿付. . . , . .此页面的包含由 N 92C2012 授权。 . , . Approved Organisations and A UTHORITIES Loan(G0 VERNMENT G WARANTEE) (c) 就公共机构而言,除非该担保符合《财务管理和审计》第 48C(l)(b) 节规定的总债务的财政目标行为。...
批准的组织和当局贷款等法案pdf预览版批准的组织和当局贷款等法案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