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土矿(生产税)法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牙买加
发布时间:1974年01月01日
BA UXITE (Production LE LT) 1 铝土矿(生产税)法案第 1 节 2. 3. 4. 5 的安排。 6. 7. 8. 9. 简称。解释。征收生产税。生产税如何缴纳。修改附表一和附表二的权力。豁免、免除或退还生产税的权力。多付的退款。记录和回报。纳税人审计和评估专员可以评估应付的征款金额。 10. 11. 12. 13. 14. 15. 反对。上诉。资本发展基金。罪行。经理。公司负责人等。法规。附表 本页的内容由 L N 882W3 BA UTE (PRODUCTION LE PY) THE BAUXITE (PRODUCTION LEVY) ACT 1st Jaiiirmy, 19 74.1 授权 1. 本法案可被称为《铝土矿(生产税)法案》。 2.(1)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基本费率是指在附表 1 中描述为基本费率的金额;铝土矿生产商是指根据《采矿法》持有铝土矿或红土矿的采矿租约或特别采矿租约的持有人;纳税人上诉专员是指根据《税收管理法》第 11B 条任命的纳税人上诉专员;现行汇率是指在附表一中描述为现行汇率的金额;官员是指海关官员,包括任何经纳税人审计和评估专员明确授权履行本法规定的海关官员职责的人;每季度是指从任何一年的 1 月 1 日、4 月 1 日、7 月 1 日或 10 月 1 日开始的连续三个月的期间;与铝土矿或红土有关的吨是指按《度量衡法》规定的标准重量计量的一吨(每 112 标准磅的重量为 20 英磅),减去矿石的水分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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