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委员会法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牙买加
发布时间:2003年03月04日
早期儿童委员会 早期儿童委员会法案部分的安排 1. 简称。 2. 解释。 3. 成立幼儿委员会。 4. 委员会的职能。 5. 任命执行董事和其他高级职员和雇员。 6. 执行董事的权力下放。 7. 部长指示。 8. 委员会的资金和资源。 9. 借贷权。 10. 部长担保委员会的借款和偿还为满足担保而发行的款项。 1 1. 投资金钱的权力。 12. 账目和审计。 13. 年度报告和估计。 14. 免印花税。税收等。 15. 条例。附表 此页面的包含由 L.N. 授权。 872004 幼儿委员会 幼儿委员会法案 2003 年第 2 号法案。2003 年 3 月 4 日。1 1. 该法案可称为幼儿委员会的简称。 ) 行为。 2. 本法第 3 条;委员会指由儿童设立的委员会,指九岁以下的儿童;儿童早期发展包括儿童的教育、健康、安全和照料;幼儿机构是指为六岁以下儿童提供发育适当的照顾、刺激、教育和社会化的环境;职能包括权力和义务。 3.41) 为本法的目的,应设立一个称为幼儿委员会的机构,该机构应为适用《解释法》第 28 条的法人团体。 (2) 附表的规定对委员会的组成和程序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方面具有效力。...
幼儿委员会法pdf预览版
幼儿委员会法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