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税收(特定机构)法)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牙买加
发布时间:2003年01月02日
资产税(特定机构)资产税(特定机构)法案 I Acts 33 0f2002, 31 of ZOOS。 Znd 2003 年 1 月。 1. 本法可引称为资产税(特定机构)。行为。 2.(1)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ntcrpre tntiun。专员指税务局局长;特定机构是指 (a) 《公司法》所指的公司,而不是由负责公司管理的部长根据该法第 16 条授予许可的公司, (h) 社团根据《工业和公积金协会法》注册; (c) 命令可能规定的其他机构,但须作出否定决议。 3.(1) 除本节和第 4 节和第 5 节的规定外,每个指定机构均应就其资产价值作出并向处长提交年度申报表,并应就此缴纳日程安排。日程。 . (2) 第 (1) 款要求的声明应 (a) 除第 (3) 款另有规定外,在每年 9 月 1 日(以下简称相关日期)或之前提交; (b) 采用署长在宪报刊登的公告规定的格式并附有文件;此页面的 lnrlualon 由 L.N. 撰写。 180Al10061 (c) 在第 (3) 款的规限下,以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所显示的指定机构的资产价值为基础,该价值与紧接前一个课税年度的所得税评估有关有关日期或依据第(3)款授权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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