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茨瓦纳共和国法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牙买加
发布时间:1966年09月30日
博茨瓦纳共和国 I 博茨瓦纳共和国法案 A d 27 of 1967. 30th September, 1966.1 1. 本法案可称为博茨瓦纳共和国法案。短标题。 2. 在 1966 年法令中;事务;该法案的生效日期是 9 月 30 日,部长是指负责外部议会的部长,即牙买加议会。等电位。 3.(1) 在本法生效之日及之后,现行现行法律的所有运作,即所有法律,无论是否为法律。法律规则或议会法案或任何其他法令或文书的规定,在该生效日期生效或在该日期之前通过或制定并在此后生效,除非且直到相反的规定是由议会或其他有权力的权力机构做出的,并在遵守以下条款的情况下,对博茨瓦纳以及属于或与博茨瓦纳有关的个人和事物具有相同的操作,因为它会如果在该日期 Bechuanaland 已更名为博茨瓦纳,则除本小节外,但其地位没有变化。 (2) 部长可通过命令,在本法生效之前或之后通过的任何法令中,或在根据任何此类法令生效的任何文书中,作出他认为必要或包含第 3 页的修改。由 L.N. 授权480119731 m 2 BOTSWANA REPUBLlC 由于贝专纳兰在当日的地位发生变化而权宜之计;任何此类命令,虽然是在本法生效后作出的,但自生效之日起生效。 (3) 根据第 (2) 款作出的每项命令均须接受否定决议。此页面的包含由 L.N. 授权。 480119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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