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勒比投资基金法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牙买加
发布时间:2004年03月23日
CARIBBEAN INVESTMIJNI FUND 1 加勒比投资基金法 Aet 13 of 1998. 1. 本法可被称为加勒比投资基金简称。 t j r d 2004 年 3 月,广告。 2. 在本法中,基金是指根据基金协定设立的加勒比投资基金;基金协定是指经补充协定修正的设立加勒比投资基金的协定,原件交存加勒比共同体秘书处秘书长,原条款文本载于附表第一部分本法;部长是指负责投资的部长;补充协议是指修改基金协议的协议,其原件交存加勒比共同体秘书处秘书长,其条款文本载于本法附表第 11 部分。 3. 特此批准政府接受基金协议。 4、基金协议第4.2条和第12.2条的规定在牙买加具有法律效力。本页的内容由 L.N. 授权。 180M0061 解释。日程。基金协议的批准。赞成在牙买加赋予法律效力的基金协议的愿景。 2 CARIBBEAN INVESTMENT FUND minis 下订单的权力。 5. 部长可通过命令制定他认为必要或适宜的条款,以使基金协议的任何条款生效。修改附表和随之而来的事项。 6.(1) 如果政府接受对基金协议的任何修改,部长可以命令修改附表,在其中包含如此接受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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