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员(地区)法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牙买加
发布时间:1899年05月16日
CONSTABLES (DISTRICT) 1 THE CONSTABLES (DISTRICT) 法案 章节安排 1. 简称。 2. 区警员的任命。 3. 法规。 4. 区警的权力。 5. 辖区警员。 6. 犯罪时的权力。 7. 寻找被盗财产。 8. 疏忽或违反职责。部门查询。 9. 在居民治安官面前起诉。 10. 罚款区警察基金。 11. 誓言、徽章和指挥棒。 12. 区警察辞职和死亡。 13. 非法持有徽章等,冒充区警。 14. 对地区警员的法律保护和攻击。 15. 区警员名册。 16.特区警员。 17. 紧急情况下的常规警察职责。 18. 免除马匹税。 19. 撤销豁免证明。此页面的包含由 L.N. 授权。 4801973 CONSTABLES (DZSTRZCQ 3 THE CONSTABLES (DISTRICT) ACT Cap. 70. L n W 9 of 1960. Acts 1. 本法可引称为《Constables (District) Act. short title》。 2.(1) The Commissioner of Police经总督的地区批准,可在任何教区任命他认为必要的人数,作为居住在该教区的户主,作为地区官员,其权力和权力根据本法案应适用于该岛的所有地区。 (2) 专员可随时罢免如此任命的任何地区警员,并任命其他居民代替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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