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火灾法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牙买加
发布时间:1942年03月05日
国家火灾 1 国家火灾法第 1 条的安排。简称。 2. 解释。 3. 放火烧庄稼。 4. 放火焚烧垃圾。 5.夜间或无人看管的火灾,禁止。 6. 部长禁止放火焚烧垃圾的权力。 7. 申请许可。 8. 违令或许可放火。 9. 放火烧病害植物、炭窑等。 10. 证明占用人的火灾证据。 11. 占领者灭火。 12.携带点燃的手电筒没有得到足够的保护。 13. 疏忽用火。 14.进入陆地灭火的权力。 15. 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16. 储蓄。 SCHEDULE me 包含此页面由 L.N. 授权。 4801973 乡村火灾 3 帽。 81. h W 47 of 1955. A 6of 1M8, 17 of 1982 3rd seh, 31 of 1995 S. 4. 短标题解释。乡村火灾法 1942 年 3 月 5 日 1 1. 本法可称为乡村火灾法。 2. 在本法中,明确的日期不包括送达通知的日期和通知中提及的任何行为的实施日期;作物是指生长在任何土地上或土地上的任何作物、树木、木材或林下,或土壤的其他产品,无论是否耕种;占用人指直接掌管或管理任何土地或种植园的人;森林官员是指根据《森林法》任命的任何森林官员; 471 1955 S. 2. 农业官员是指由 6lK8 部长通过在宪报上公布的通知为第 7 节的目的任命的任何农业官员,包括受雇于农村农业发展局下设的农村农业发展局的任何农业推广官员行为; s 3 (2) 农业管理员是指任何农业管理员 a p i 7 i m 3rd Scr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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