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葬法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牙买加
发布时间:1951年12月15日
火葬 1 火葬法第 1 节的安排。简称。 2. 解释。 3.限制火葬场的建设和经营。 4. 授予许可。五、火葬场平面图及地点。 6. 对遗体火化的限制。 7. 出生和死亡登记官的通知。 8. 条例。 9. 处罚。 10. 费用。 11. 死因裁判官的保存。 12. 滋扰。此页面的包含由 L.N. 授权。 4801973 火葬 3 帽。 02. Ad 42 of 1969 3rd Sch.短标题。解释。火葬法 1951 年 12 月 15 日 .I 1. 本法可称为火葬法。 2. 在本法中,火葬场是指任何配备用于焚烧人类遗骸的设备的建筑物,并应包括其附带或附属的所有物品;地方当局是指 (a) 就《金斯敦和圣安德鲁公司法》、金斯敦和圣安德鲁公司理事会所定义的公司领域而言; (b) 对于不在公司区内的堂区,该等堂区的堂区议会在其各自的堂区内;根据第 8 条规定的规定的规定方式。 3. 任何人不得建造或经营火葬场 除非根据并按照火葬场所在地区的地方当局颁发的代表和经营的许可证,否则任何人不得建造或经营火葬场。将建造或经营火葬场。 4. 授予建筑或运营许可证 授予许可证。火葬场的实施应由地方当局绝对酌情决定,他们可以授予或拒绝授予他们认为最有利于公共利益的许可证,不得对他们的决定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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