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防)法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牙买加
发布时间:1942年07月29日
犯罪(预防) 1 犯罪(预防)法第 1 章305. Acts 42 of 1963, 9 of 1972 Sch., 29th July, 1942.1 12 of2009 3rd Sch.一、本法可引称为犯罪(预防)法。短标题。 2.在本法中的解释。儿童,指法院认为其年龄不超过十四岁的人;鞭笞,是指用鞭子进行的体罚,是指用鞭子进行体罚;罗望子开关。 3. 尽管任何法令中有任何规定,下士仍对在本法令生效之日或之后被任何法院判定犯有以下罪行 2811970 的任何男性实施以下罪行 S 3 。 , (a) 《性犯罪法》第 3 条或第 4 条,或第 5 条或第 1212009 条第 10 条或第 13 条,或《盗窃法》第 37 条或第 39 条或第 40 条下的第 3 条; (b) 针对女性或儿童的罪行 (i) 因普通攻击而被起诉;或者 。 I (ii) 根据《侵害人身罪法》第 39 条或第 40 条; (iii) 根据《盗窃法》第 19 条; (c) 企图实施 (a) 或 (b) 段中提及的任何罪行,或协助、教唆、怂恿、促成或煽动任何犯罪行为。 123ROlll CRIME (PRE VENT.ION OF) 此类犯罪,无论是否实施了此类犯罪; (4 根据《侵害人身罪法》第 20 条、第 22 条或第 36 条的罪行,其中任何此类罪行是由 (a)、(b) 段中提及的任何罪行引起或与之相关的,或(c) 一经定罪,除或代替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处罚外,应由法院判处私下鞭笞或私下鞭笞一次,以及鞭笞的次数或中风,视情况而定,应由法院在判决中指定,但在被定罪之日未满 16 岁的人不得被判处鞭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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