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灯法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牙买加
发布时间:1890年05月27日
电气照明 I 电气照明法章节安排 1. 简称。总则 2. 部分纳入土地条款法。 3. 供电许可证。 4. 执照申请规则。等 5. 承办人须遵守 liwna 等或部长制定的规定。 6. 承办商获得土地、制造财产等的权力。 7. 地方当局签订电力供应合同的权力。 8. 破坏街道的权力限制。铁路或有轨电车。接受者。 9. 地面上的电线限制为。 10. 下人改变电线或管道位置的权力 11. 因行使权力而遭受的损害的赔偿。 12、用电不当。 13. 电力供应条件平等。 14. 禁止不正当优惠。 15.电源切断eLxtricity的供应。 16.非法切割或伤害电线。 17. 冒用、浪费电力。 18. 进入处所以检查或移走承办商财产的权力 19. 保护承办商的财产免遭危难。等。 20. 对改变或做任何事情刺痛任何政府电报线路的限制。 21. 未经部长许可,禁止在街道、街道上方、上方或下方等使用电气设备或工作。 22. 拆除此类线路或工程的权力。此页面的包含由 L.N. 授权。 480119731 2 ELECTRIC LIGHTING 23. 通知在某些情况下使用电灯,并且仅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工作。 24. 电报的传送和附带的工作。 25. 管有电力工程的权力。 26. 电力当局在一定时期后购买企业和工程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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