炸药(出售存放物品)法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牙买加
发布时间:1889年11月18日
爆炸物(存放商店的销售) 1 一个。 it2 Actr 42 of 1969 3rd sm。 1985 年 12 月Dcfioitioas。 11 月 18 日的爆炸物(销售存放的商店)法案。 1889.1 1. 本法可引称为《炸药(出售简称。存放的商店)法》。 2. 在本法中,所有者包括当时有权作为所有者或所有者的代理人占有好战商店的所有人,但受其留置权的约束;存放地点是指在 42 of 1%9 期间被部长指定或批准为存放火药的适当地点的任何地点;好战物品是指《火药和炸药法》所定义的危险炸药和火药,包括武器、弹药、军用或海军物品,以及根据本岛的任何法令存放或应存放在存放地点的任何其他物品。第 3 章在什么范围内 3. 所有将或以后可能成为时间 Warllks 的战争商店都将清除至 Lm。存放在存放地点,应在存放或将存放之日起两年内清关供岛屿使用或出口,除非在任何一种情况下,海关关长应在应用程序 3 上 1 % 5 重由其所有者以书面形式授予许可,允许将清理时间延长至指定的某一天,并且在所有此类情况下,应在该等允许的时间到期之前或之前清理允许包含此,页面是 authoMBd LN。 a71isw 2 炸药(销售存放的商店 出售好战商店的权力仍未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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