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买加国籍法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牙买加
发布时间:1962年08月06日
拉马尔加国籍 1 牙买加国籍法第 1 部分的安排。短标题 2。解释。 3. 某些人登记为公民。 4. 未成年人 5. 登记为公民的效力。 5. 0ffer.x 根据《宪法》第 7 条可拒绝其注册。 6. 外国人和英国受保护人员的归化。一、因双重国籍或国籍而放弃国籍。 8. 剥夺公民权。 9. 剥夺牙买加公民身份,即在其他地方被剥夺公民身份的人。 9.申请恢复公民身份。 10. 如有疑问,请提供公民证书。 11. 部长的自由裁量权不被质疑,决定应受到尊重。 12. 证据。 13. 条例。 14. 罪行。 15. 宪法第 9 条的适用。此页面的删除由 L.N. 授权。 3120011 牙买加国籍 3 牙买加国籍法 8 月 6 日。 1962.1 A a 1962, 39 of l%% I oe 1979 1st srb., 5 d 1995, 19 of 1999. 1. 本法可称为牙买加国籍简写。法案要求 2.(1) 在本法案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外国人是指不是英联邦公民、受英国保护的人或爱尔兰共和国公民的人;英国受保护人是指根据英国 1948 年《英国国籍法》的目的受英国保护的人;儿童包括非婚生子女;英联邦是指牙买加、附表 1 中提到的任何国家以及任何此类国家的任何附属国;附表,宪法是指牙买加宪法;外国是指不属于英联邦共和国的国家(爱尔兰除外);牙买加领事馆是指牙买加政府领事官员的办公室,其中包含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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