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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牙买加
发布时间:2022年
ACCESS TO INFORMA TLON THE ACCESS TO INFORMATION ACT REGUI.ATIONS(根据第 3 7 节) 2003 年信息获取条例(2003 年 10 月 17 日由 Minster 制定) 1. 这些条例可被称为信息获取条例c1a.non 法规。 2003. 2. 在本条例中,申请人是指申请获取公文的人;负责人员是指受雇于公共机构的人员,无论是按合同还是其他方式受雇,负责管理获取信息的过程,其职责见第 4 条。 3. 每个公共机构应安排任命负责的 A P P 官员。 4. 为本条例之目的,负责人员的职能和职责应包括 (a) 确认收到申请以访问 L N a m 4 Inlerpretshon of MPomible Offimr (b) 以电子方式记录或以书面、口头方式要求官方文件,收到; (c) 必要时与申请人面谈,以确保正确识别所要求的正式文件; (4 对根据法案 n 要求的每份文件进行初步审查,以确定是否要发布任何此类文件,(e) 检查所要求的文件以确定 (i) 该文件是否为豁免文件;(ii)文件包含豁免事项;(iii) 授予对该文件的访问权限应该是 (iv) 所请求的访问形式将违反所提供的;或版权法 V) 让访问官方文件的申请人充分了解他们的请求状态 信息获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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