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药物法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牙买加
发布时间:2022年
危险药物危险药物法案条例(根据第 9 条)(由总督于 1948 年 19 月 22 日在执行委员会中制定)L.N. 28(8 L.N. 2158 和 1. 本规例可引称为 1948 年危险药物规例。 2. 在本规例中,除非文意另有授权,指 (a) 首席医疗官根据第 19 条颁发的任何执照(b) 首席医疗官根据该条制定的条例授予的任何授权; (c) 本条例授予的任何一般授权;以及授权的表述应据此解释;授权兽医是指获得授权的兽医由首席医学官授予的授权; 药剂师和药剂师是指根据《药剂法》的规定注册为药剂师的人; 药物是指任何药物,但不属于本条例所指的制剂该法第四条适用;制剂是指任何制剂、混合物、提取物或其他物质,含有一定比例的药物,以使制剂、混合物、额外ct 或物质。该法案第四部分适用的药物;登记簿是指装订本,不包括任何形式的活页登记簿或卡片索引。 3 4 1 ) 除非得到正式授权,否则除非按照其授权的条款和条件,否则任何人不得向 p.gc b 经 L.N 286119761 THE DANGEROUS DRUGS REGULATIONS, 1948 授权任何人(包括他自己),无论是在岛上还是在其他地方。 GI 为销售药物或制剂做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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