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AD DEVELOPMEST A N D LT1LlZATIO.V 土地开发 A?;D LTILIZATIO?;法案命令(根据第 .C 节) REGLUTIOXS(根据第 ?I 节)土地开发和利用条例,1467 L.N. 12.6 67 授权包含此页面 h) L.N. 411976l 土地开发和利用 土地开发和利用法条例(根据第 21 条) 1967 年土地开发和利用条例(由部长于 5 月 8 日制定,1%7) L.N. 126167 1. 本条例可引述为 1967 年土地开发和利用条例。 2. 在该法案第 2 条第 (2) 款提及的登记册上登记的每项申请均应按照下列格式向委员会提出作为附表的表格1。附表表格 1. 3.(1) 对根据法案第 5 条第 (1) 款作出的命令的上诉应以书面通知部长的方式开始,并应将通知副本送达委员会. (2) 上诉人应在通知中说明其上诉理由,并应在通知中附上与上诉标的有关的所有文件的真实副本。 (3) 部长应在收到上诉通知 14 天后,通知委员会和上诉人确定的上诉听证地点和日期。 4. 上诉决定后,部长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将该决定的副本提供给上诉人和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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