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服务条例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牙买加
发布时间:1961年06月01日
牙买加宪法 17 牙买加法规宪法(根据 1959 年牙买加(宪法)理事会命令第 72 条规定,由 1962 年牙买加(宪法)理事会命令第 2 节保留) 1961 年司法服务条例(制定总督在与司法服务委员会协商后,于 1961 年 6 月 1 日发布)L.N. 9461 lst June, 1961.1 PART Ipreliminary 1. 本条例可引称为《司法服务条例》。 1961 年。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授权官员是指委员会成员或当局或公职人员,总督的职权已根据该命令第 71 条被授予;委员会主席兼任委员会主席,包括主持委员会会议的任何成员;委员会指根据命令第 68 条设立的司法服务委员会;职能包括权力和职责;司法办公室是指驻地治安法官、Tra 法院法官、最高法院书记官长或与牙买加法院有关的其他办公室,根据该命令的规定,可由牙买加议会的任何法令规定牙买加;司法官员是指担任司法职务的人; member 指 Order 成员 指 1959 年牙买加(宪法)理事会命令;与职能有关的执行包括锻炼;委员会;此页面的包含由 L.N. 授权。 419% 18 司法服务条例,1961 年条例是指这些条例之一;相关职位 指委员会需要就任命向总督提出建议的职位;秘书是指根据第 4 条任命的委员会秘书,包括当时履行该职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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