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销商和开发商)法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牙买加
发布时间:1988年01月01日
1988 年房地产(交易商和开发商)条例 (b) 在被要求时展示和解释与这笔钱有关的所有事项,包括 (i) 向其付款的客户账户的名称; (ii) 此类付款的日期; (iii) 持有该账户的机构的身份; (iv) 可能通过该账户处理的任何资金的所有交易。 (2) 在不影响第 (I) 款的一般性的情况下,房地产交易商应确保 (a) 款所述的账目和记录显示,在客户收到的款项的情况下, (i) 金额; (ii) 付款人的姓名和地址; (iii) 与该款项有关的土地权益; (iv) 希望处置此类权益的高管的身份; (v) 以何种身份(无论是作为代理人、利益相关者、受托人或其他人)收到和不时持有该款项; (vi) 收到款项的人的身份,以及(如果知道的话)不时持有该款项的人 (vii) 收到款项的日期; (viii) 所支付的款项是否全部或部分构成作为处置任何土地权益的对价,或作为任何人打算获得该权益的诚意 (b) 是以单独显示所有客户的资金的方式保存,这些资金是参照其所关乎的土地权益而持有的。 16.(1) 需要记账5和sr条例15的房地产交易商应在连续会计期间拟定账目,并在每个会计期结束后一百八十天内由合格的审计师对其进行审计。会计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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