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储存和虫害预防法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牙买加
发布时间:1973年01月01日
食品储存和防虫害条例,1973 年比隔墙)和屋顶应防风雨,地板应不透水;所有内墙表面和地板均应抛光,以提供相当光滑的表面,保持良好状态,且不得有明显的裂缝、裂缝。洞或任何其他年久失修的情况,无论是否类似于上述情况,例如可能诱使啮齿动物、昆虫或螨虫栖息在其中。 (2) 在任何用于销售、储存或制造食品的建筑物中,所有内表面应每年彻底清洁一次,或在必要时更频繁地清洁,并应保持清洁状态,并且首席食品储藏官认为必要时,可能需要经常粉刷或重新粉刷。 (3) 在任何出售或存放本法适用的物品的建筑物中,在存在或可以创建其他适当通风装置的情况下,墙壁和屋顶交界处的所有开放空间都应永久保留。并完全封锁。 (4) 在第 (2) 款规定的任何此类建筑物中,任何通风开口都应在外部用 1/4 英寸的网线覆盖,并且应 (a) 安装可调节的阀门或百叶窗; (b) 在内侧安装带有固定螺栓的铰链百叶窗; (c) 设有其他形式的装配式防风罩,能够从内部牢固地固定在开口上。 5. 附表 1 的规定适用于 e;dule 中的建筑物。该法案适用的任何物品被保存用于销售、储存或制造,以及用于任何此类目的的建筑物。第 IV 部分灭虫的一般规定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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