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法律 n. 395 of 12、09、1944 关于接管

相关行业:条例-法律
报告地区:摩纳哥
发布时间:1944年
搜索 首页 > 非编纂文本 > 条例-法律 返回 条例-法律 n. 1944 年 9 月 12 日第 395 号关于封存的问题(1944 年 9 月 14 日的摩纳哥杂志)。考虑到 1939 年 10 月 2 日的第 278 号法律,临时授权立法权;考虑到 1944 年 7 月 3 日第 393 号法律,更新了权力下放;第 1 条 .- 出于所有有用的保障目的并应检察官的要求,政府扣押的位于公国并属于已被驱逐的自然人的财产,可以由政府扣押由初审法院院长以《民事诉讼法》第 851 条规定的形式发布的命令。可以在相同条件下采取相同措施: * 1° 对于其活动会损害公共利益的法人; * 2° 关于通过合同义务或特许条约与国家联系的公司,其运营似乎对确保或维护其利益至关重要。第 2 条 .- 在获得法院院长的授权后,域的管理部门负责直接或委托特别管理人员确保管理人员-接收方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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