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验尸官(修正案)法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爱尔兰
发布时间:2005年
2005 年《2005 年验尸官(修正案)法》第 33 号 章节安排 第 1 节。《1962 年验尸官法》修正案。 2. 简称、集体引证和解释。参考《1962 年验尸官法》 1962 年第 9 号 2005 年第 33 号验尸官法(修正案) 2005 年《1962 年验尸官法》修正案。2005 年 12 月 21 日由 OIREACHTAS 颁布,如下《1962 年验尸官法修正案》。 1. 1962 年死因裁判官法 (a) 在第 26 条中作了修订,废除了第 (2) 款,(b) 用以下条文代替了第 36 条 36.陪审员或证人应由 Garda Sochna 成员以下列方式之一送达该人 (a) 将其送达该人; (b) 通过将该人通常居住的地址交付给年满 16 岁并在该地址居住或受雇的人; (c) 以预付邮资的挂号邮递方式将其寄往该人通常居住的地址,或在已提供送达地址的情况下,寄往该地址。和 (c) 将以下部分替换为第 37 条 37.(1) 任何人在收到传票,要求他以陪审员身份出席研讯后,未能在传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出席,即属犯罪一经即决定罪,将被处以不超过 500 元的罚款。 (2) 任何人在收到要求他作为证人出席研讯的传票后,未能在日期、时间和地点出席传票中规定的即属犯罪,一经即决定罪,可处以不超过 3,000 元的罚款或不超过 12 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兼施。...
2005年验尸官(修正案)法pdf预览版
2005年验尸官(修正案)法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