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 年游乐设施(个人漂浮设备和操作)(安全)条例

相关行业:法定文件
报告地区:爱尔兰
发布时间:2005年
我,PAT THE COPE GALLAGHER,交通、海洋和自然资源部国务部长,行使第 20 条(经 2005 年海上安全法(第 20 号)第 47 (1) 条修订)赋予我的权力。 1992 年商船法(1992 年第 2 号)第 27 条(经该法第 47(2) 条修订),2004 年海事(部长职能授权)(第 2 号)令 ( S.I. No. 703 of 2004) 和 Marine (Delegation of Ministry Functions) (No. 2) Order 2005 (S.I. No. 346 of 2005), 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证 1. 本条例可引称为游船 ( 2005 年个人漂浮设备和操作)(安全)条例。 定义 2. 在本条例中,快速动力艇是指除个人船只外,其主要推进方式来自机械动力源并达到或达到或可以达到等于或超过 17 节的穿过或越过水面的速度小号;甲板船是指不是开放式船的游乐船;总长度系指从船尾最末端点延伸到前端相似点的船舶的总长度,包括船尾的任何悬垂或船尾的倾斜;开放式船艇是指没有供人使用的客舱或甲板下设施的游乐船,其座位或船上用于就座的任何地方暴露或部分暴露于恶劣天气;游艇包括私人船只和快艇;合适的个人漂浮设备是指个人漂浮设备 (a),其上有 CE 合格标记,由 CE 的首字母组成,其形式为 19891 年 12 月 21 日理事会指令 89686EEC(经理事会指令修订)附件 IV 中规定的样本19932 年 7 月 22 日的 9368EEC 和 19963 年 9 月 3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理事会指令 9658EC)。...
2005 年游乐设施(个人漂浮设备和操作)(安全)条例pdf预览版
2005 年游乐设施(个人漂浮设备和操作)(安全)条例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