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FTA 监督机构 2006 年 12 月 13 日第 387、06、COL 号决定,修订第 195、04、COL 号学院决定,关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成员国之间的协定 3 议定书第二部分第 27 条中提及的实施规定关于援助通知表的监督机构和法院的建立

相关行业:立法
报告地区:西班牙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11日
原文 EFTA 监督机构,关于欧洲经济区协定 (1),特别是第 61 至 63 条和第 26 条议定书,关于 EFTA 国家之间关于建立监督机构的协定,以及a 法院 (2),特别是《监督和管辖协定》第三议定书第二部分第 27 条,鉴于 2004 年 7 月 14 日,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监督机构通过了第 195/04/COL 号决定,关于监督和法院协议(3)第三议定书第二部分第 27 至 29 条中提到的实施规定,鉴于通过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监督机构的第 195/04/COL 号决定,为援助通知,鉴于 EFTA 监督局批准了 200 年期间用于区域目的的国家援助新指南7-2013 (4),这将适用于 2006 年 12 月 31 日之后授予的所有区域援助,考虑到,由于批准了关于 2007-2013 年期间用于区域目的的国家援助的新社区指南 (5 ),欧盟委员会已部分修改通知表,鉴于在 EFTA 监督局批准 2007-2013 年期间国家区域援助的新指南 (6) 之后,在通过信函咨询国家援助咨询委员会之后2006 年 11 月 21 日,根据《监视和管辖协定》第三议定书第二部分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EFTA 监督机构 2006 年 12 月 13 日第 387、06、COL 号决定,修订第 195、04、COL 号学院决定,关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成员国之间的协定 3 议定书第二部分第 27 条中提及的实施规定关于援助通知表的监督机构和法院的建立pdf预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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