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的失业保障

报告地区:泰国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12日
亚洲的失业保护 2016 年 12 月 15 日星期四 越南河内 John Carter 议程 • 国际劳工组织 (ILO) 公约; • 亚洲的失业保护计划; 1. 强制性失业保险计划; 2. 遣散费计划; 3. 非贡献项目; 4. 非政府机构提供的项目和社会救助; • 改善失业保护计划方案的选项; • 非正规经济; • 妇女和青年从失业保护计划中受益的障碍; • 结论。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 第 102 号公约(1952 年)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 • 第 168 号公约(1988 年)促进就业和防止失业(也是第 176 号建议书) • 所有国际劳工组织社会保障公约的旗舰 唯一适用于所有九个社会部门的国际文书安全; • 主要但不仅适用于工业化国家,对失业救济金设定更高的标准。亚洲的失业保护计划 1. 强制性失业保险(UI)计划 日本(1947 年)、中国(1986 年)、大韩民国(1995 年)、蒙古(1997 年)、台湾(1999 年)、泰国(2004 年)和越南(2009 年) );为马来西亚和菲律宾提议; 2. 遣散费计划; 3. 为从事经济活动但未从事正规就业(在非正规经济中)、在正规就业中的工作贫困者和长期失业者提供的非缴费计划; 4. 非政府机构提供的项目和社会救助。 1 强制性 UI 计划 • UI 的主要目标是为在寻求新工作时非自愿失去工作的合格投保工人提供临时的部分收入替代; • 任何失业保险计划都无法解决一个国家的失业问题; • 所有的UI 方案都是独一无二的,在不同元素的设计上具有不同的特点;每个国家的利益相关者都需要根据国家优先事项、国民经济、劳动力市场和失业情况制定自己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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