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名古屋议定书:知识产权影响:全球获取和惠益分享规则与知识产权之间的接口手册

报告地区:南非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01日
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1 和可持续利用生物资源的能力是世界目前面临的最紧迫的问题之一。 在保护生态系统(涉及大量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物种)与可持续发展目标之间取得平衡,需要无数行为者在国际、区域、国家和地方各级做出系统反应。仅通过环境保护法无法实现对生物多样性的有效保护。 一个关键问题是连贯性问题——即旨在保护生物多样性和鼓励其可持续利用和发展的法律、政策和法规没有以与其他领域的法律、政策和法规一致和相互支持的方式制定。 ,例如对生物多样性有影响的产业政策或知识产权 (IP)。 为了解决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其可持续利用之间的联系,《生物多样性公约》(CBD)提出了公平和公正地与提供遗传资源的人分享利用遗传资源所产生的惠益作为其三个目标之一。 . 将获取和利益共享 (ABS) 作为 CBD 的一个目标是基于这样一个前提,即公共机构和私营实体已经利用生物多样性来生产新的知识和产品,为其新用户带来各种利益,但不一定为其原始所有者或保管人。 获取和惠益分享方面需要在知识产权和生物多样性问题之间建立最大的联系。明确、公平和公正的获取和惠益分享规则对于防止盗用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TK)至关重要,这种情况有时也被称为“生物盗版”。 狭义的盗用是指未经事先知情同意和/或共同商定的条件,根据提供遗传资源的国家的国家获取立法和有关获取和惠益分享的适用国际规则获取和使用遗传资源。 2 本出版物是作为一本手册编写的,旨在更好地理解 1992 年《生物多样性公约》和 2010 年《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平公正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对知识产权的影响。 该手册旨在填补对条约文本选择保持沉默的理解空白。 《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名古屋议定书:知识产权影响》解决了关于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和惠益分享的全球规则应如何与 2010 年《名古屋议定书》中提及最少的领域(即知识产权)协同工作。 具体而言,本手册旨在展示对 CBD 和议定书的各个方面产生影响的相关知识产权政策的复杂性,特别是从提供国的角度来看。 1 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第 2 条,“生物多样性/生物多样性”包括所有来源的生物体之间的变异性,包括陆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系统以及它们所属的生态综合体;这包括物种内部(遗传)、物种和生态系统之间的多样性。生物多样性是描述可变性的术语,而“生态系统”描述了植物、动物和微生物群落及其作为功能单元相互作用的非生命环境的动态复合体。 2 该观点基于瑞士于 2010 年 2 月 18 日为 WG-ABS 9 提出的定义,该定义涉及在日本名古屋举行的 COP 10 之前需要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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