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第三章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程序第六条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下列煤矿企业的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一)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煤矿企业;(三)外商投资煤矿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的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向煤矿企业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及时向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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