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办法

报告地区:矿区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7日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的各类煤矿企业及个体采煤均实行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制度(以下简称年检)。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认真执行年检制度,做好自检工作,提供年检所需的有关资料,并接受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六条各类煤矿企业可按第五条的分工,向负责年检的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领取生产矿井年度自检表,填写清楚后上报负责年检的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第十条第八条规定的年检工作内容应达到《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第十二条年检分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一)经检查符合《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者,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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