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相关行业:报告 国家能源局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9日
第二十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第三十二条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进行收集、包装、贮存。第五章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第三十四条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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