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07年05月17日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认为本部门工作人员触犯《刑法》第九章有关条款规定,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发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有关环境保护渎职等职务犯罪线索的,也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应的人民检察院。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一)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二)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三)涉案物品清单;(四)有关监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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