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9日
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七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第八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九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第二十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8第三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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