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条文释义

发布时间:2006年10月30日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2、修理者应当履行五项三包义务,即承担修理业务;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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